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144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住所地:渭南市龙背镇信义街。负责人李军成,主任。被告王彩丽,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老庄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与被告王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靳西养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