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荣晓。原审被告姚怀军。原审被告姚彦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宋荣晓、原审被告姚怀军、姚彦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桦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周 莉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