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贾会生
审判员 王文才
审判员 任作新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恩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贾会生
审判员 王文才
审判员 任作新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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