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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165号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贾会生

审判员  王文才

审判员  任作新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恩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