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25号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磊磊、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施磊磊;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25号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信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

被告:施磊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荣基。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磊磊、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梁万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