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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766-2号

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党永顺、米百胜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永顺,米百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766-2号原告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巿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系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永顺。被告米百胜。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17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党永顺所有的陕A×××××牌照江淮轻卡汽车过户手续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党永顺所有的陝ARC537牌照江淮轻卡汽车过户手续的冻结。

审 判 长  胡军卫

代理

审判员  赤文肖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