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终字第5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号*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林福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鸥鹏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谢合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曼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文钦、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08元,退还上诉人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泽颖
代理
审判员 王 果
代理
审判员 唐晓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