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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85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8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和矛盾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陈坚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