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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民初字第936-1号

齐淑芹与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淑芹,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刘银山,隋世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936-1号原告齐淑芹。委托代理人郝子才,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淑芹诉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刘银山、隋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寿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郑良忠

审判员  董常丽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