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936-1号原告齐淑芹。委托代理人郝子才,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淑芹诉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刘银山、隋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寿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郑良忠
审判员 董常丽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