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程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小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