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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红,该联社职员。被告屈卫国,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屈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牛富玲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