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刘俊英被告刘英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刘英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公众号“”
刘俊英诉刘英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刘俊英被告刘英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刘英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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