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248号
原告:党玉龙,男,1984年6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支引前,男,1964年7月2日生,系党玉龙之表兄。
被告:张银录,男,1983年7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玉龙诉被告张银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玉龙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党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玉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