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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160-1号

高尚春、董衍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尚春;董衍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60-1号申请人高尚春,男,194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衍忠,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申请人高尚春与被执行人董衍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1)鄄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衍忠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董衍忠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董衍忠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衍忠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王思军

审判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