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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33号

刘金林与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林,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林。被执行人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同德村5号。法定代表人何功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2号。法定代表人石瑞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汉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小路32号2栋二单元702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在申请执行人刘金林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刘金林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武汉市江汉区航空小路32号2栋二单元702室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刘金林(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312211699)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