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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18号

田洋与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洋;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18号 原告田洋,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80PQR。 法定代表人何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森,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宋斌汉,住址贵州市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1年3月21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1年3月21日。 三、合同期满时间:2014年3月20日。 四、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销售。 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加提成。 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1日正式解除,原告的工资、补助、报销等费用结算至该日,被告向原告共支付2.5个月工资并扣除原告水电费、社保、住房公积金、借款等费用;。4、原告保证不再提出与公司有关劳资关系的任何诉求。2012年4月7日,双方办理完离职交接及结算手续,被告亦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原告离职工资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现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提成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1月19日。 八、仲裁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提成款人民币20538元。 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十一、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洋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小  超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魏金栓(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