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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487号

任甲敏、邓长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甲敏;邓长进;邓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任甲敏,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长进,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邓保安,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任甲敏申请执行邓长进、邓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长进房产已被查封,本院亦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90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蔺亚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