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
汪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