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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799号

原告邯郸市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祝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祝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邯郸市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丛台区人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刚。被告祝佳。

原告邯郸市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祝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代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令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