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88号
原告:杜建丽,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石油大学理学院教师,
被告:崔云水,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校医院副院长,原告杜建丽与被告崔云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英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建丽、被告崔云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杜建丽诉称:其与被告已于2007年12月28日离婚。被告于2010年9月12日将其所属的一套桌椅砸的粉碎,并砸坏几块木地板。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崔云水辩称:其与原告协议离婚,儿子由其抚养,离婚后其单位分给其一套房子,其与儿子一起居住,该房被原告长期侵占。原告所诉的桌椅是孩子的姨妈送给孩子的,是铁质的桌椅,其离开房间时是完好的,木地板也是完好的。原告所诉的财物是其房间的东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崔昕睿。双方于2007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崔昕睿由被告抚养。2008年7月8日,被告所在单位分给其位于西北大学新村北院简易房2-103房一套。
原告诉称被告砸坏的财产的地点在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单位分给被告的房屋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被被告砸坏的物品享有产权,也没有证明被告砸坏财产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也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提供的单位证明以及庭审调查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砸坏其财产应向其赔偿,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财产享有产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诉称的财产被砸系被告所为,且原告诉称的财产是在双方离婚后被告的住处。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没有证据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建丽要求被告崔云水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