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靖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燕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笃篪。
上诉人上海靖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将卸货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显属错误。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将货物安全送达”为由起诉,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的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进口货物上海港清关及运输代理合同》之约定,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代被上诉人办理在上海港进口的铬铁及镍铁的清关事宜并将货物送至被上诉人指定的卸货地点。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指定的卸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