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靖民初字第01337号

米世海与申喜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米世海,申喜东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37号��告米世海,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申喜东,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乔沟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世海诉被告申喜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世海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世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米世海负担。

审 判 长  詹向军

审 判 员  杜 虎

人民陪审员  董水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