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37号��告米世海,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申喜东,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乔沟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世海诉被告申喜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世海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世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米世海负担。
审 判 长 詹向军
审 判 员 杜 虎
人民陪审员 董水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