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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

徐兴建与赵永占、宿州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

原告:徐兴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清、张娜娜,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占,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宿州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云平,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营业场所淮北市沱河路中段中行二楼。

负责人:冯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滁州市凤阳县。

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晋,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建与被告赵永占、宿州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赵明顺、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徐兴建承担。

审判员  管国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