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
原告:徐兴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清、张娜娜,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占,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宿州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云平,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营业场所淮北市沱河路中段中行二楼。
负责人:冯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滁州市凤阳县。
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晋,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建与被告赵永占、宿州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赵明顺、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徐兴建承担。
审判员 管国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