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774号
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
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55年10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 梅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仕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