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47号原告戴建荣,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唐学斌。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是因购买惠州市惠城区东平半岛鑫月花园3单元20层04房,不能办理房产证而与其发生纠纷,认为该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与原告诉状诉称一致,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辉二○一二年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叶苏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