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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

汪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翠利,徐友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汪翠利,女,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枣园村东5排2号。被告徐友存,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翠利与被告徐友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翠利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翠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翠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