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郑东亚,农民。被告肖德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亚与被告肖德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郑东亚负担。
审 判 长 何士生
审 判 员 窦广同
代理
审判员 潘智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