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9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洪,男。委托代理人刘浩,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贡小娟,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波,男。委托代理人钟刚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建超,男。原审被告沈小春,女。
上诉人楚洪因与上诉人孙海波、被上诉人皮建超、原审被告沈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楚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楚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上诉人孙海波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楚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在(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中一并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谢 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门旭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