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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72-1号

徐继红与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继红,计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72-1号

原告:徐继红,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水上地区,

委托代理人:巴震寰,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双训,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计建明,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徐继红诉被告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徐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计建明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徐继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富丽畅馨园18幢1单元202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