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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2187号

原告赵杰与被告孟祥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杰,孟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赵杰。委托代理人陈森、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孟祥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莹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宫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