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
负责人:苏芳,行长。
被执行人: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家香,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及诉讼费共计23752.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其银行有存款情况,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