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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马丽红诉被告唐山海港蓝海船务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刘焕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丽红;唐山海港蓝海船务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刘焕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马丽红,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告唐山海港蓝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海平路西侧C段**。法定代表人杜振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西环路**。被告刘焕成,男,44岁,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红诉被告唐山海港蓝海船务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刘焕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红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红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