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508号
原告:付陈。
委托代理人:徐洁。
被告:东阳市双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笑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陈与被告东阳市双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陈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陈承担。
审 判 员 吴霞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郭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