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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民初(速)字第402号

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李红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李红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崇民初(速)字第402号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住所地:崇礼县华府·礼尚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东,男,现住崇礼县。

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被告李红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希林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有贵、被告李红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欠原告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的供暖费2796元。原告催被告给付,但被告无理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被告李红东承认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李红东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取暖费2796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李红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希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