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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初字第742号

蒋文辉与兴安县印刷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742号原告蒋文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蒋典良,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安县印刷厂,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法定代表人邓昌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辉诉被告兴安县印刷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名下股权已经转让给他人,不再享有股权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回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陆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