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彭某,无业。被告邓某,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魏丽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志荣
彭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彭某,无业。被告邓某,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魏丽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