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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郯执字第880号

孙志水、李爱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志水;李爱军;临沂子江雨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水,男,1970年11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爱军,男,1960年12月生,汉族,罗庄区。被执行人临沂子江雨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经理本院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爱军在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黄山信用社的存款元。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士敬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