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巨有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众鑫劳务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89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