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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2208号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4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海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聂存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