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联河富丽华庭小区F栋6-7号。
法定代表人:陈仕颂。
被告:刘振华,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和解,被告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英
书记员 巫文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