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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384号

何玉美与陈伟强、钱惠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何玉美,陈伟强,钱惠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惠文。

上诉人何玉美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乌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玉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乌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