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6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杰,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个体。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姚知言,陕西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杰及其辩护人姚知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杰饮酒后驾驶陕A×××××大众牌POLO型轿车在本市东三爻村445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停��在该道路西侧的陕A×××××桑塔纳牌轿车发生碰撞,杨杰在事故现场被抓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杰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6.60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杰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杰与李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杰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杨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的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