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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8号

俞永勤与陈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永勤,陈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俞永勤。被告陈呈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勤诉被告陈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龚朝龙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