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兵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熊利泽,该院院长。李兵兵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2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兵兵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其补缴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261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