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37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