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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37号

徐某某与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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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37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