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曹海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曹海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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