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45��申请执行人周思凝。被执行人周立伟。本院在执行周思凝申请执行周立伟离婚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慧楠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
周思凝申请执行周立伟离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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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45��申请执行人周思凝。被执行人周立伟。本院在执行周思凝申请执行周立伟离婚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慧楠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