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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645号

周思凝申请执行周立伟离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思凝,周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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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45��申请执行人周思凝。被执行人周立伟。本院在执行周思凝申请执行周立伟离婚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慧楠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