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双流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唐勤。委托代理人邹系波。委托代理人秦一超。被告成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梅。委托代理人曾祥伟。
原告唐勤诉被告成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勤的委托代理人邹系波、秦一波、被告成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祥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勤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坐落于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常乐村“佰客郡”某号房屋一��,合同约定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上述商品房。被告于2011年10月交付了上述商品房,并向原告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对该房屋的质量在相应期限内进行修缮。2011年11月2日,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因发现墙面水泥质量问题,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推诿让原告找承建人解决,原告找到承建人后其也不予解决,尔后又多次找被告才得到解决,此事件致使原告计划于2011年12月27前无法完工,更不能在计划时间内该房屋。2012年1月5日,发现卫生间管道不通系下水管破裂,并向物管作了登记但迟迟未得解决。2012年1月13日,原告房屋装修竣工。春节后原告到上述房屋安装窗帘等,发现原告房屋已被粪水淹了5-6公分,原告找到物管及被告处理,发现下水管破裂问题一直未予以处理,导致管道不通粪水四溢,原告新装修的地板、墙面、实木门、家具、沙发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而需要更换。因被告给原告的房屋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原告不能入住,重新装修该房屋的装修费及装修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因下水管破裂导致原告的各项损失均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196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成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诉请,事实有两个问题:1、水泥质量问题;2、水淹的问题。针对第一项问题,该公司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才交付给原告的,针对水泥质量问题,该公司都在积极解决该问题;关于下水管被堵,淹没家具的问题,该公司严格履行了该公司的义务,该公司积极检查该管道破裂的原因,证明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属于该方的保修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双流县西航港常乐村“佰客郡”某号房屋一套,被告在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管道堵塞保修时间为两年。2011年10月31日,“佰客郡”3号楼通过竣工验收。该房屋现已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装修款25967元。2012年1月6日,原告向物管反映:外墙主水管堵了,卫生间、主管道翻水。2012年2月23日,小区业主报修记录记载:上午10点电话通知业主与开发商对家中进水问题进行协商……曾总回电话业主把材料交我们,曾总出面协调下周一二回答处理。后,原告的房屋因下水道堵塞破裂被水淹没,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报修记录、说明、购买实木家具的发票、四川美画天下装饰有限公司发票、四川美画天下装饰有限公司经营��照、照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管道堵塞爆裂,导致家中漏水引起的相关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出了被告出具的房屋质量保证书,被告在保证书中承诺管道堵塞保修期为两年,但就客观情况看,被告的真实意思为在保修期间内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堵塞承担保修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因下水管道堵塞爆裂引发房屋被淹系事实,但下水管道堵塞爆裂的原因有多种,不能确定原告房屋被水淹没系因下水管道的质量问题导致堵塞破裂引发,如系原告使用不当造成损失仍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故,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系管道因质量问题堵塞爆裂引发,故其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唐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