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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民一初字第01384号

黄攀峰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俞仲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攀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俞仲国,姚一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01384号

原告:黄攀峰,男,1979年9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余志勇,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湘珊,该公司职工。

被告:俞仲国,男,1982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姚一群,女,1984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俞仲国妻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邢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黄攀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俞仲国、姚一群、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攀峰的委托代理人余志勇、被告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宇、方湘珊,被告俞仲国,被告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一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攀峰诉称:2011年4月14日23时11分许,王玉驾驶皖R×××××号轿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39KM+700M处,因超速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被告俞仲国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姚永喜、黄攀峰)发生碰撞,造成王玉、姚永喜、皖R×××××号轿车乘坐人祝春华死亡、其他人受伤,两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俞仲国负事故次要责任,祝春华、姚永喜、黄攀峰不负事故责任”。黄攀峰受伤后入医疗机构就诊,造成各项损失32393.70元(医疗费23468.67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225元、误工费100元/天×75天=7500元、交通费150元)。因王玉生前系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的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姚一群系浙D×××××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该车在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现原告要求依法判决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2393.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不是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或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第二,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肇事一方当事人王玉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行为是与公司无关的个人行为,原告以王玉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因执行公务造成损害起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第三,无论人民法院判决最终由哪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金额及计算标准均存在数额过大、标准过高,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重新计算。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俞仲国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姚一群未答辩应诉。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辩称:对于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浙D×××××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仅投保了座位险,保险限额是1万元,我公司基于合同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医疗费要求扣除20%非医保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23时11分许,王玉驾驶皖R×××××号轿车(车上乘坐祝春华)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39KM+700M处(贵池区马牙街道办事处大路村路段),因超速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被告俞仲国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姚永喜、黄攀峰)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玉和姚永喜当场死亡,俞仲国、黄攀峰、祝春华三人受伤,其中祝春华送池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俞仲国负事故次要责任,祝春华、姚永喜、黄攀峰不负事故责任”。黄攀峰受伤后,被送往池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髋臼后缘骨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5天,出院医生建议卧床两日、牵引六周、随诊,住院费用22093.91元。2011年6月28日和同年7月5日,黄攀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市中医院门诊就诊,用去门诊费用1374.76元。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王玉驾驶的皖R×××××号轿车系王玉的私家车辆,该车无证据证明投有车辆保险。王玉生前系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职工,2011年4月14日白天,王玉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皖R×××××号轿车因公外出在本市青阳县某公司洽谈保险业务,当天夜晚23时左右由青阳返回贵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以王玉外出洽谈保险业务、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11日以池人社工伤(2011)80号决定书认定王玉系工伤。俞仲国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车主系姚一群(俞仲国与姚一群系夫妻关系),该车在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投保了座位险,座位险为4座×1万元/座。黄攀峰户籍所在地是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工作。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户籍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池州市人民医院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的病历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王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俞仲国负事故次要责任,祝春华、姚永喜、黄攀峰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原告黄攀峰主张民事赔偿权利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王玉因公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伤亡),造成的损害结果由王玉所在单位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辩解王玉的行为系个人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黄攀峰主张的误工收入减少请求,本院审查认认为,黄攀峰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收入减少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收入减少的数额仅有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证明的真实性存在瘕疵。因本起交通事故中其他伤亡人员赔偿标准均按照2010年度安徽省城镇相应标准赔偿,所以黄攀峰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可参照安徽省该年度的其他经济在岗职工标准计算。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提出医疗费扣除20%非医保费用不承担的意见;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但未提出扣除比例;本院采信扣(20%×30%=)6%的非医保费用由俞仲国赔偿。本院根据原告黄攀峰举证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黄攀峰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23468.67元(6%的非医保费用1408.12元、94%的基本费用2206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94.80元/天×59天=5593.2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30411.87元。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浙D×××××号车车上人员一死二伤,皖R×××××号轿车的交强险中的11万元部分已赔付完毕((2011)贵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赔偿款),交强险中的医疗费10000元中的5000元可用于本案赔偿(另5000元限额拟用于赔偿俞仲国医疗费部分),超过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太平洋人寿池州公司赔偿费用(5000元+24003.75×70%=)21802.63元;俞仲国赔偿非医保费用1408.12元;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赔偿(24003.75×30%=)7201.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黄攀峰各项损失(5000元+25411.87元×70%=)21802.63元。

二、俞仲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黄攀峰医疗费1408.12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黄攀峰各项损失7201.12元。

四、驳回黄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俞仲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爱勤

审判员  黄 芸

审判员  刘永汉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