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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催字第22号

申请人陈仲宝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陈仲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宁催字第22号申请人陈仲宝,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陈仲宝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支行本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40327220601808,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新南纸制品厂,支付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支行,收款人朱正萍,票面金额367990.45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陈仲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大强

审 判 员  管道奇

代理

审判员  樊琴亚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黄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