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长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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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长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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