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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4495号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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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长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